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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4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415號

原告
信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霖
訴訟代理人
李左冰
被告
盛華逸即逸成車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41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