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4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415號
- 原告
- 信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霖
- 訴訟代理人
- 李左冰
- 被告
- 盛華逸即逸成車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41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