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聲字第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聲字第4號

聲請人
羅遠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翎禎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由此可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應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逾期即非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湖小字第832號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其陳明因相對人羅翎禎對伊提出刑事告訴,伊接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約談之通知書,為瞭解開庭詳細情況,故聲請交付該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查,系爭事件係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行言詞辯論,於106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後,聲請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本院民事庭已於106年9月12日以106年度小上字第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第二審判決於106年9月30日送達聲請人),業經本院調卷查明。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裁判確定已逾6個月(107年3月12日屆滿6個月)後,107年7月19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參諸前揭規定,自非合法,要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