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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調字第35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陳佛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合春祭祀公業、祭祀公業陳合春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陳合春祭祀公業、祭祀公業陳合春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其起訴雖列陳慶文為被告陳合春祭祀公業、祭祀公業陳合春之法定代理人,惟陳慶文稱其僅為上開二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申報人,有原告前另案起訴案件(案列107 年度湖簡字第273 號)筆錄可佐,則原告列陳慶文為之陳合春祭祀公業、祭祀公業陳合春法定代理人,本件訴訟之成立要件即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限期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至其他訴外人另以陳合春祭祀公業、祭祀公業陳合春為被告提起訴訟,經該案法院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該特別代理人之代理權限僅及於該案件而不及於本案,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調字第3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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