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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823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8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佛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合春祭祀公業、祭祀公業陳合春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萬7,9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逕向本庭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82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