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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84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8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全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幸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梁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84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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