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8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8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幸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梁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