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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訴字第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月娥
即被告
王美麗
即被告
盧玉華
即被告
李張秀鳳
即被告
莊東貴
即被告
李盛森
即被告
邱月銀
即被告
謝啟東
即被告
江峰賜
即被告
吳法
即被告
李品蓉
即被告
李麗子
即被告
黃柏皓
即被告
郭倍欣
即被告
王育修即王秋藤
即被告
高秋燕
即被告
郭金雀
即被告
林寶玉
兼上列18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利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花園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叁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