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救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救字第23號
- 聲請人
- 盧世卿
- 代理人
- 謝智硯律師
- 相對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8 年度湖簡字第848 號),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積蓄及名下所有不動產均遭相對人強制執行,更須扶養年邁之母親,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另案之財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變動資力審查詢問表證。依該審查詢問表,聲請人可處分之資產淨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之財產資料,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度僅有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利2元、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利432 元、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利813 元、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利370元、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股利202 元,合計總額1,819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足認其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尚可採信。且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