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3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3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韓晉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球港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