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34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晉全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球港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