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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34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3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韓晉全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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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維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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