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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張維權

  • 原告
    韓晉全
  • 被告
    全球港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34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晉全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球港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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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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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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