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8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8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佛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合春祭祀公業、祭祀公業陳合春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萬7,9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逕向本庭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