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聲字第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連啟祥
- 相對人
- 施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因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我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009號,下稱本票裁定),聲請人已經具狀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查為我院108年度湖簡字第1479號事件,下稱本事件),為此請求在本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票裁定之執行。
二、聲請人所稱的本票裁定,經向我院執行處查詢結果,尚未有強制執行的聲請,自無從停止其強制執行。因此,本件聲請並無根據,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所提起的本事件訴訟,如係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提起,依同條第2項規定,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已經起訴的證明,執行法院就應該停止強制執行,並無須另外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附帶在此說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