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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聲字第5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連啟祥
相對人
施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因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我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009號,下稱本票裁定),聲請人已經具狀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查為我院108年度湖簡字第1479號事件,下稱本事件),為此請求在本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票裁定之執行。

二、聲請人所稱的本票裁定,經向我院執行處查詢結果,尚未有強制執行的聲請,自無從停止其強制執行。因此,本件聲請並無根據,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所提起的本事件訴訟,如係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提起,依同條第2項規定,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已經起訴的證明,執行法院就應該停止強制執行,並無須另外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附帶在此說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聲字第5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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