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聲字第8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方敏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晉全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韓晉全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17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其中新臺幣(下同)3,700元。聲請人共計支付訴訟費用為4,300元,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查,上開事件本院業已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湖簡字第1794號判決主文第3項諭知訴訟費用4,300元由相對人負擔其中3,700元,並於110年5月14日因視為撤回上訴而確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審理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並無再為本件聲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