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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聲字第8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林銘宏

聲請人
即原告
方敏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晉全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韓晉全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17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其中新臺幣(下同)3,700元。聲請人共計支付訴訟費用為4,300元,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查,上開事件本院業已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湖簡字第1794號判決主文第3項諭知訴訟費用4,300元由相對人負擔其中3,700元,並於110年5月14日因視為撤回上訴而確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審理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並無再為本件聲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聲字第8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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