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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992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黃智華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王宥橙即王子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79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就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均如起訴狀所載,並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電信申請書、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支付命令等件為憑,應堪信為真實。被告固以異議狀陳稱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其所述自難憑採,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992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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