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992號
- 原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華
- 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被告
- 王宥橙即王子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79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就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均如起訴狀所載,並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電信申請書、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支付命令等件為憑,應堪信為真實。被告固以異議狀陳稱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其所述自難憑採,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