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69號
- 聲請人
- 何宗翰
- 相對人
- 黃麟惠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擔保新臺幣60萬元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5288號清償票款事件,於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140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前,應停止強制執行。
理由
一、發票人主張本票偽造、變造以外的原因而使本票債權不存在,並已提起確認之訴時,法院可以依照發票人聲請,允許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主張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此聲請裁定停止主文所示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執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主文所示訴訟卷宗審核後,我認為確有必要停止系爭強執事件之進行,故依法酌定相當及確實的擔保(原執行債權本金為60萬元,據此核估未能及時受償,可能額外衍生之損害),並宣告停止強制執行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