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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6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蔡志宏

聲請人
何宗翰
相對人
黃麟惠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擔保新臺幣60萬元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5288號清償票款事件,於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140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前,應停止強制執行。

理由

一、發票人主張本票偽造、變造以外的原因而使本票債權不存在,並已提起確認之訴時,法院可以依照發票人聲請,允許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主張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此聲請裁定停止主文所示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執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主文所示訴訟卷宗審核後,我認為確有必要停止系爭強執事件之進行,故依法酌定相當及確實的擔保(原執行債權本金為60萬元,據此核估未能及時受償,可能額外衍生之損害),並宣告停止強制執行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聲字第6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