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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蔡志宏

抗告人
鄭毓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月銀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我院第一審裁定,爭執其擔保金額,應認為提起第二審抗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的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聲字第7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