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42號
- 原告
- 林芳璟
- 代理人
- 李漢中律師
- 代理人
- 葉曉宜律師
- 被告
- 黃思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凱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湖補字第2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凱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