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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60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正忠

原告
家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國際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子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5年度湖補字第60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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