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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4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461號

原告
甲○○
原告
被告
乙○○
3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四、本院之心證欄1 、第一行關於「綜上所述,原告房屋之漏水並非原告房屋管線所致」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所述,原告房屋之漏水並非被告房屋管線所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四、本院之心證欄1 、第一行關於「綜上所述,原告房屋之漏水並非原告房屋管線所致」記載,顯然錯誤,應更正為「綜上所述,原告房屋之漏水並非被告房屋管線所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張國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461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