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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10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5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5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張國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102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