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1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1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5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5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