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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254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25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1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254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