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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因幫助他人詐欺原告,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損害,而該事實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起訴(97年度偵字第29號),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938 號判決被告違犯幫助詐欺罪。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等情。

三、被告則以:其因誤交綽號小安之損友,致遭法院判決幫助詐欺罪,然其目前還在繳罰金,且經濟狀況不佳,希望能將帳戶解凍,帳戶裡尚有4 萬多快5 萬元云云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報案三聯單、銀行存摺影本等為證,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復未加以否認,並有前開起訴書附卷可證,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察署偵結起訴(97年度偵字第29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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