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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國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2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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