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許碧惠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佳得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捌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壹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票據付款地為位於臺北市○○區○○路362號5樓,有原告提出之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是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依上開法律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又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共同簽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0,000元、發票日民國97年8 月12日、到期日98年8 月24日、付款地臺北市○○區○○路362 號5 樓之本票1 張(下稱系爭本票),屆期提示,尚有8,820,000 元未獲付款,雖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法訴請被告連帶給付8,820,000元及自98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佳得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丙○○到庭則以:不是伊不付錢,本件票據原因關係係一附條件買賣,標的物是一台刨路機,刨路機當時是由訴外人世禾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世禾實業)在使用,世禾實業是伊上包,因為世禾實業不能做買賣,所以由伊出面與原告作附條件買賣,將刨路機交給世禾實業使用云云,資為抗辯;被告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本票為證,被告佳得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丙○○到庭復承認系爭本票係其所簽發,且對金額沒有意見,然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被告佳得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為與原告附條件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依約應負按期給付價金之義務,被告佳得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舉證本件票款已應清償而消滅,再被告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件原告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2 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又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票據金額,並自到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票據法5條、第121條、第124條、第97條第1項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820,000 元及自98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審酌論列,併此敍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88,318元(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