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再小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再小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江宜潔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99年10月6 日本院抗告駁回之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再小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99年10月6 日本院抗告駁回之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