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99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