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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87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謝佳純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春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雪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87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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