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湯朝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劉英標
- 訴訟代理人
- 陳勝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108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交字第45號判決於108 年1 月31日送達上訴人後,上訴人於108 年2 月14日提起上訴,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