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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鄭順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湯朝琴
被上訴人
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表人
劉英標
訴訟代理人
陳勝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108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交字第45號判決於108 年1 月31日送達上訴人後,上訴人於108 年2 月14日提起上訴,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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