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矚易字第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易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騰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佔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100年度矚易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若原判決並未論罪科刑,即無不利益之可言,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24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依判決種類,對被告不利至有利之判決依序為:科刑、免刑、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無罪之判決。依此,倘就無罪判決提起上訴者,因已無更有利於被告之判決種類,即無上訴利益可言,自不得提起上訴。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騰寬(以下簡稱被告)被追加起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以100 年度矚易字第2號就此追加起訴部分為無罪之判決,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憑,被告就該無罪之判決聲明上訴,揆諸上揭說明,被告並無上訴利益,其上訴在法律上不應准許,自應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