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10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志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一ОО年度訴字第一О九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一ОО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六號),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廖志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廖志斌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О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入所執行,繼雖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五九號裁定駁回聲請,而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又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之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再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一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出所,足認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
㈡嗣廖志斌果又於九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九二號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