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志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一百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一號),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廖志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廖志斌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五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雖經臺灣高雄看守所(已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五九號駁回聲請,再經該署檢察官認經執行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之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一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足認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
㈡其另於九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九二號判決判處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