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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6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宜娟呂世文林依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9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童永裕(已於102年2月5日死亡)
選任辯護人
蘇靜怡律師

      羅豐胤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一起訴書關於被告童永裕部分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童永裕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1年5 月28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已於102 年2 月5 日死亡,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5 月18日投檢原忠100偵2667字第8693號函所蓋本院收文戳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移送併案意旨如附件二移送併辦意旨書(100 年度偵字第3824號)所載,雖以被告違反水土保持法部分,與本案被告經起訴之竊佔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而請求併案審理,惟本案被告經起訴之部分既經判決不受理,與前揭移送併辦部分即無何法律上一罪之關係,依法難由本院併予裁判,自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呂 世 文

法 官 林 依 蓉

書記官 顏 緗 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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