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9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童永裕(已於102年2月5日死亡)
- 選任辯護人
- 蘇靜怡律師
羅豐胤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一起訴書關於被告童永裕部分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童永裕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1年5 月28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已於102 年2 月5 日死亡,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5 月18日投檢原忠100偵2667字第8693號函所蓋本院收文戳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移送併案意旨如附件二移送併辦意旨書(100 年度偵字第3824號)所載,雖以被告違反水土保持法部分,與本案被告經起訴之竊佔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而請求併案審理,惟本案被告經起訴之部分既經判決不受理,與前揭移送併辦部分即無何法律上一罪之關係,依法難由本院併予裁判,自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