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鴻源
- 選任辯護人
- 簡祥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鴻源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鴻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證人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7月2 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涉犯上開犯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係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次數多達9 次,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將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且於本案中亦有拘提到案之情形,益徵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以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多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甚鉅,基於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