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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廖慧娟吳金玫李昇蓉

原告
王建雄
原告
王月霜
原告
王月桂
原告
王淑芳
原告
王淑玲
原告
王淑媛
原告
前述五人之
送達代收人
王建雄
被告
楊菁英
被告
輝勇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高玉郎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2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楊菁英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 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吳 金 玫

法 官 李 昇 蓉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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