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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全得財
被告
全得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得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全得財前因被告全得志違反森林法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全得志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違反森林法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即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全得財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各1 件在卷可憑(見執行卷第10至11頁)。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訴字第3 號判決後,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387,684 元確定後,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執字第754號案件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

㈡被告送經執行後,聲請人向被告位於南投縣信義鄉地○村○○巷00○0 號之住所,傳喚被告應於103 年4 月14日到案執行,上揭執行傳票於103 年3 月25日送達於被告上開住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妹全莉萍合法收受送達;聲請人亦對具保人同位於南投縣信義鄉地○村○○巷00○0 號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應於103 年4 月14日攜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亦於103 年3 月25日送達於具保人上開住所,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其妹全莉萍收受而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影本2 份在卷可參(見執行卷第12至13頁)。然被告並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攜同被告到案執行,聲請人遂依法拘提被告,亦經執行拘提員警報告略以:經按址拘提,被拘提人已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等語,有該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各1 紙存卷可按(見執行卷第17至18頁),且被告及具保人並無在監執行或羈押中,而有不能到案執行或由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執行之情事,此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其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各1 份足資佐證(見執行卷第18頁反面至20頁),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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