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5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45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捷地貿易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力夫
- 選任辯護人
- 賴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捷地貿易興業有限公司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捷地貿易興業有限公司之前任代表人係於民國95年12月5 日未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是本件應另以通常程序為免訴判決,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民國104 年3 月26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