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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56號

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吳金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45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捷地貿易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力夫
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捷地貿易興業有限公司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捷地貿易興業有限公司之前任代表人係於民國95年12月5 日未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是本件應另以通常程序為免訴判決,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民國104 年3 月26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金玫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5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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