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依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顯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9 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居所南投縣魚池鄉○○路000 號507 室,因未獲會晤本人,已於103 年5 月28日將該送達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林小玫收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上開判決已於103 年5 月28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又被告之居所位在南投縣魚池鄉,與本院之所在(南投縣南投市○○路000 號),並非同一鄉鎮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規定,在途期間為3 日,被告倘對上開判決不服,自應於上開判決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03 年5 月29日起計算10日,另加計在途期間3日,於103 年6 月10日以前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被告遲至103 年6 月11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此有被告提出之刑事聲請上訴狀上蓋有本院收發室收狀章1 份附卷足憑,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依 蓉

書記官 顏 緗 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