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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4號

聲請提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提字第4號

聲請人
即受提審人
劉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提審人劉博文未收到本院104 年度投簡字第341 號裁定書及該案起訴書,而其在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執助廉字第2383號執行指揮書後即遭發監執行,於法不符,爰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33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4 年度投簡字第3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確定之判決以104 年度執助字第2383號核發執行指揮書,聲請人乃於104 年11月10日遭發監執行,而受拘禁,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據此,足認聲請人之人身自由,乃係受法院確定之判決而遭剝奪,本院自得依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裁定駁回本件之聲請。

四、至聲請意旨所指聲請人未收到前開案件起訴書及裁定書等情,尚與本件提審之聲請無涉,非本件提審聲請案件所應審酌,聲請人若有疑義,應另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救濟,附此敘明。

五、依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斐琪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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