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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6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楊國煜林信宇林雷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明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明嘉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本件被告許明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侵入住宅、毀損等犯行,惟否認有何強盜犯行,但依證人即告訴人李宏均、陳家華等人之證述、卷內證據等相關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2 項、第1 項加重強盜未遂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加重強盜未遂之犯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認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予以羈押,復於105 年2 月19日起延長羈押,又因羈押期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5 年4 月19日起延長羈押,又因羈押期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5 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被告雖仍否認加重強盜犯行,然本案業於105 年8 月17日宣判,認被告確有刑法第330 條第2 項、第1 項加重強盜之犯行而處有期徒刑肆年,刑度非輕,且尚未確定,是以,依趨吉避凶而脫免刑責之人性,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又自承一人獨住,於犯案時亦無固定居處,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將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自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復參以被告曾於他案有通緝到案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查,益徵被告確有逃亡而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以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颱風來襲之夜間,持木棍侵入住宅實施本案強盜未遂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甚鉅,基於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且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是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8 月1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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