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1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12號
- 被告
- 林晉緯
具 保 人 林泔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泔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4953號、105 年度少偵字第3 、6 號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212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審理中,本院於105 年11月8 日傳喚被告、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進行審理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見4953號偵卷㈡第187 頁至第189 頁)、本院送達證書2 份、本院拘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函所附拘提結果報告書、照片、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 頁至第173 頁、第200 頁至第205 頁、第20 9頁至第210 頁),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應予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