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號
105年度訴字第11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貿凱
- 選任辯護人
- 張崇哲律師
張藝騰律師
鄭弘明律師
具 保 人 陳明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733 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2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貿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乃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後,由具保人陳明杖於民國104 年4 月2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受理刑事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4 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警拘提未獲,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亦無從偕同被告到庭,且被告現並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本院拘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5 年8 月23日投埔警偵字第1050014180號函、報告書、被告戶役政資料、在監在押紀錄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147 頁之1 、第155 頁、第159 頁至第161 頁、第166 頁至第169 頁、第174 頁、第184 頁、第186 頁至第187 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