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益茂丁婉容陳斐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HO XUAN THANH(中文姓名:胡春青)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HO XUAN THANH (中文姓名:胡春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HO XUAN THANH (中文姓名:胡春青)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493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本院依證人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第1 項第4款、第6 款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越南籍人士,並為逃逸外勞,在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本案扣案遭竊森林主產物數量非少,危害社會治安重大,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乃依法分別裁定自民國105 年4 月8 日起予以羈押,並自同年7 月8 日起予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第一次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05 年8 月31日訊問被告後,被告仍否認犯行,惟依證人之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等證據,確足認被告涉犯違反森林法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非我國人士,在我國為逃逸之外籍勞工,並無固定住居所,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畫面詳細內容影本1 紙在卷可稽,顯見其確有逃亡之虞,且尚難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又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涉及大量貴重木材之竊盜,犯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此羈押程序亦合於比例原則。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要件,應自105 年9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陳斐琪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