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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鈴香吳金玫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士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於106 年6月19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業經本院囑託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監所長官於106 年6 月22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又按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應於106 年6 月29日屆滿,惟被告迄仍未予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許凱傑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