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楊國煜許凱傑林信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貴賓
選任辯護人
吳昀陞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603號、第3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貴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蕭貴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就被訴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卷附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案被告共涉犯8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併合處罰後罪刑甚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既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於面臨重罪刑責之情形下,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本院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此外,本案雖於105 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並經本院於106 年1 月25日與另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在案,惟考量本案辯論終結、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自難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即認其於本案無逃亡之虞,是以被告之羈押原因並未因此消滅。又參酌被告本案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衡以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本院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仍在。綜上,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2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林信宇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