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貴賓
- 選任辯護人
- 吳昀陞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603號、第3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貴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蕭貴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就被訴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卷附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案被告共涉犯8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併合處罰後罪刑甚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既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於面臨重罪刑責之情形下,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本院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此外,本案雖於105 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並經本院於106 年1 月25日與另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在案,惟考量本案辯論終結、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自難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即認其於本案無逃亡之虞,是以被告之羈押原因並未因此消滅。又參酌被告本案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衡以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本院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仍在。綜上,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2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