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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楊國煜林雷安林信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世青
選任辯護人
孫瑋澤律師

      張英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世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送達於在監獄之上訴人即被告許世青,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9 頁)。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6 年2 月13日聲明上訴(上訴期間之末日原為106 年2 月12日,然因該日為星期日而順延至106 年2 月13日),惟其上訴狀內僅載「上訴理由容後再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