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世青
- 選任辯護人
- 孫瑋澤律師
張英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世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送達於在監獄之上訴人即被告許世青,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9 頁)。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6 年2 月13日聲明上訴(上訴期間之末日原為106 年2 月12日,然因該日為星期日而順延至106 年2 月13日),惟其上訴狀內僅載「上訴理由容後再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