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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楊國煜林信宇林雷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7號

                         第302號

                         第380號

                         第443號

聲請人
鍾良裕
即被告
聲 請 人即 謝明智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鍾良裕因罹患肝病,需至醫院接受干擾素之治療,惟在看守所中無法接受治療,病情加重,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 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之販賣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其供述與證人證述間有重大歧異,自身陳述也有前後不一之情,又與證人間關係良好,有勾串之虞,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512 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在案,並自106 年7 月7 日起,由本院准予借執行該案,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執正字第807 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