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7號
第302號
第380號
第443號
- 聲請人
- 鍾良裕
- 即被告
- 聲 請 人即 謝明智律師(法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鍾良裕因罹患肝病,需至醫院接受干擾素之治療,惟在看守所中無法接受治療,病情加重,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 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之販賣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其供述與證人證述間有重大歧異,自身陳述也有前後不一之情,又與證人間關係良好,有勾串之虞,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512 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在案,並自106 年7 月7 日起,由本院准予借執行該案,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執正字第807 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