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7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晉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晉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