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順助
- 選任辯護人
- 張育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肇事逃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6 年度交訴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順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順助就本院民國107 年4 月12日所為之106 年度交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上開刑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107 年5 月2 日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