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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5號

肇事逃逸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益茂張雅涵張國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順助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肇事逃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6 年度交訴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順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順助就本院民國107 年4 月12日所為之106 年度交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上開刑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107 年5 月2 日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張國隆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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