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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蔡志明何玉鳳李怡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順安
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律師
被告
廖俊信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被告
陳一豪
被告
陳 毅
被告
林文哲
被告
莊文墐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被告
李昌益
選任辯護人
盧兆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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