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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楊國煜林雷安林信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7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晉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晉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