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葛耀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伍正雄
被告
伍正明
被告
米文連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伍正雄、伍正明、米文連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分別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送達於被告伍正雄、伍正明及米文連(下稱被告3 人)前開住居所地址,以及共同選任辯護人,並分由被告3 人居住於該址之同居人等與辯護人收受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1 月21日聲明上訴,本院於同年1 月23日收狀,惟上訴狀內略以:「被告不服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文書,為不服該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